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智库|专题]。那么,这些转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呢?一般来说,许多纳税人希望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营改增”纳税人在“身份”的选择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仍有一些政策上的规定,特别是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年销售额超500万元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对于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而对于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于北京等八省市试点开始的时间不同,应根据各地实际开始的时间确定。如湖北省“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2月1日正式实行,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时间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计算。
未达500万元的符合规定条件也可申请认定
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8号公告规定,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执行,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就是说,对于具备上述条件,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哪些纳税人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可以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也规定,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财税〔2011〕111号的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只有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才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哪些纳税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试点地区的三类纳税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照办法的规定,这三类纳税人分别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达到标准而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及3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根据办法及3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fa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票),
学人智库《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https://www.unjs.com)。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税率为:(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另外根据38号公告,还需要注意的是,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016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
在今年“两会”期间,大家就获知一个重大消息,即今年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多份文件,“营改增”全面推开。
《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征收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
其中,大家比较关注各行业税率、征收率的问题,《实施办法》是这样的规定的: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除前述几项外,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对兼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销售额、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计税方法、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事项作了明确。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40个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税时间以及个人销售房产等优惠政策。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4个项目和免税的6个项目做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附件中发布的几份文件,对全面“营改增”的试点实施办法、有关特殊事项、过渡政策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政策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请大家关注和学习。同时,中华会计网校也将会在会计实务系列课程中推出“营改增”相关辅导,网校名师会详细讲授全面“营改增”的相关知识和政策要求。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已经确定从5月1日开始推行,税率定在11%,这也让营改增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二手房市场上,一些看房人也开始担忧“营改增后税费增加”。有业内专家分析,营改增虽然确定了时间点和税率,但具体政策和细则还未发布,网络上流传的一些计税公式也只是推测而来,还需要等正式版本确认,现阶段没必要因此而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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